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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43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沈志勇、肖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志勇,肖军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4389号之一申请人:沈志勇,男,1965年7月27日生,汉族。被申请人:肖军涛,男,1980年4月19日生,汉族。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沈志勇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肖军涛所有的位于俚岛镇沟崖张家村海边两条海带加工流水线及南北两组两个航吊。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8月24日至2019年8月23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文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