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民初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颍泉区宁老庄镇申庄村民委员会与阜阳市颍泉区胜益种植专业合作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69号之一原告:颍泉区宁老庄镇申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宁老庄镇申庄村,组织机构代码07238202-8。负责人:丁启仕,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颍泉区胜益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宁老庄镇宁行路东,组织机构代码39684560-7。法定代表人:曹东明,系该合作社负责人。原告颍泉区宁老庄镇申庄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阜阳市颍泉区胜益种植专业合作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原告颍泉区宁老庄镇申庄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颍泉区宁老庄镇申庄村民委员会自愿撤回对被告阜阳市颍泉区胜益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起诉,颍泉区宁老庄镇申庄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颍泉区宁老庄镇申庄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颍泉区宁老庄镇申庄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徐爱群人民陪审员 宁振南人民陪审员 刘家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发全附:(2017)皖1204民初6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