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前进大街直属支行与赵永强、张小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前进大街直属支行,赵永强,张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保2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前进大街直属支行负责人张青,行长。被执行人赵永强被执行人张小霞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前进大街直属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永强、张小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16314.5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赵永强、张小霞名下银行存款316314.5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尔航审判员 陈 双审判员 刘 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岳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