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7执153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光与李振贤、雷俊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光,李振贤,雷俊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7执153号之六申请人赵光,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执行人李振贤,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雄县。被执行人雷俊芳,女,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申请人赵光与被执行人李振贤、雷俊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37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寇建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汤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