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37执153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光与李振贤、雷俊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光,李振贤,雷俊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7执153号之六申请人赵光,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执行人李振贤,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雄县。被执行人雷俊芳,女,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申请人赵光与被执行人李振贤、雷俊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37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寇建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汤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