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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91执2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雅婷与刘春梅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雅婷,刘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91执2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雅婷,女,1981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颐平,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春梅,女,1980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江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魁,男,198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址扬州市广陵区。申请执行人张雅婷与被执行人刘春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苏1291民初1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刘春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雅婷1201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刘春梅应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9886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公积金、国土、房产、工商信息、车辆登记,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63元,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苏K×××××、苏A×××××的车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至泰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另案查封了泰州市雅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州市海陵区南通路8X-X、8X-X、8X-××号的房产(泰房权证海陵字第××号、泰房权证海陵字第××、泰房权证海陵字第××号)及土地(泰州国用2015第XXXXX号、泰州国用2015第XXXXX号、泰州国用2015第XXXXX号);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另案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春梅持有的泰州市雅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股权。2017年7月31日,申请执行人张雅婷与被执行人刘春梅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张雅婷同意解除对泰州市雅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房产及刘春梅个人的财产的查控,刘春梅于2018年1月30日前偿还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扬州龙川钢管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如刘春梅未按上述约定足额履行,自愿为刘春梅的上述判决义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同日,申请执行人张雅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收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1291执28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 旻人民陪审员  刘葆久人民陪审员  殷进明二○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