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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9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姚国琮诉黄爱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国琮,黄爱萍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98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国琮,男,194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爱萍,女,195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上诉人姚国琮因与被上诉人黄爱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29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国琮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姚国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国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上诉人姚国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列宾代理审判员  王 奕代理审判员  胡天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瑄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