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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8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李龚与常熟市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8463号原告:张李龚,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常熟市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勤丰村。法定代表人:张建昌。原告张李龚与被告常熟市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张李龚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李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李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李龚负担。审判员  刘丽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佳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