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民辖终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贺天佑、今麦郎面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天佑,今麦郎面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民辖终2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贺天佑,男,1951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孝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今麦郎面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隆尧县东方食品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范现国,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贺天佑因与被上诉人今麦郎面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525民初76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贺天佑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审理。上诉理由:一、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交的《今麦郎面品日清食品有限公司2014年目标协议书》是被上诉人单方拟定的格式合同,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更是被上诉人强加给上诉人的,没有向上诉人释明,不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也没有该合同。二、因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孝义,请上级法院依法纠正,改判该案移送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今麦郎面品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本案中,涉案《今麦郎面品日清食品有限公司2014年目标协议书》中的协议管辖条款虽为被上诉人起草,但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该合同起始部分明确载明,甲乙双方为了更好开拓和管理市场特签订以下协议,上述内容可以证明,该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已经双方协商并形成合意,约定“由合同签订地隆尧县人民法院管辖”的意思表示真实,不属于格式条款。故原审法院依据该管辖协议确定该院享有本案的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易然审 判 员 陈勤耕审 判 员 武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韩伟刚书 记 员 赵一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