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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杜丕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杜丕建,杨继周,雍国燕,张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4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负责人何宏,行长。被执行人杜丕建,男,汉族,1971年4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杨继周,男,汉族,1985年1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雍国燕,女,汉族,1982年10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张红霞,女,汉族,1981年6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与杜丕建、杨继周、雍国燕、张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0元、未执行借款人民币75963.82元及利(罚)息及复利。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四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合议庭评议本案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志审判员 吉小云审判员 邓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