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23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赵贵对李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贵,李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财保42号申请人:赵贵,男,1960年11月7日出生,满族,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李想,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满族,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人赵贵与被申请人李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依法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想所有的坐落于伊通镇伊通大街清华苑小区×幢北×门共2层,丘地号A2-5-5,建筑面积133.41平方米的商服房屋,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想所有的坐落于伊通镇伊通大街清华苑小区×幢北×门共2层,丘地号A2-5-5,建筑面积133.41平方米的商服房屋。查封期间,由担保人看管使用,不得有转让、出售、抵押、租赁等处分行为。案件申请费4220.00元由申请人赵贵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须在本裁定送达后30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 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云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