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民初4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吴赛梅与翁雪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赛梅,翁雪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4060号原告:吴赛梅,女,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被告:翁雪霞,女,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赛梅与被告翁雪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赛梅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赛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吴赛梅负担。审判员 陈海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肇昱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