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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民初4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吴赛梅与翁雪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赛梅,翁雪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4060号原告:吴赛梅,女,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被告:翁雪霞,女,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赛梅与被告翁雪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赛梅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赛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吴赛梅负担。审判员  陈海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肇昱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