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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执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杨建华、汤春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华,汤春玲,龚建明,武汉海斯伊通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7执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建华,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南车集团公司职工,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汤春玲,女,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绍兴市人���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职工,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龚建明,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无职业,住武汉市汉阳区。第三人:武汉海斯伊通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罗汉寺街兴隆街1819号。法定代表人杨福久,系该公司总经理。关于杨建华与汤春玲、龚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的(2016)鄂0107民初14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建华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第三人武汉海斯伊通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出具担保书,自愿以该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罗汉街张杨村的土地、厂房作为不可撤销担保。承诺如2017年7月20日前未还清杨建华的借款及利息,该财产由本院处置。2017年8月24日,因二被执行人及第三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查封第三人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罗汉街张杨村的土地,并提供其名下位于武昌区和平大道750号绿地国际鑫融城A04地块R1栋1单元17层3室的房屋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执行人杨建华名下位于武昌区和平大道750号绿地国际金融城A04地块R1栋1单元17层3室的房屋;二、查封第三人武汉海斯伊通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罗汉街张杨村的土地使用权(黄陂国用2015第xx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武辉审判员  梅祥新审判员  刘 俊���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福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