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8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东莞市康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淑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康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淑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8919号原告:东莞市康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南五村名都家居广场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5372802XX。法定代表人:胡九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锋,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彬玲,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刘淑英,女,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东莞市康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淑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康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康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东莞市康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潘远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雁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