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81执恢1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李伟、丁春楠、裴绍文、李淑云、李长武、兰朝敏、张维、侯云、杨春喜、姚兴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李伟,丁春楠,裴绍文,李淑云,李长武,兰朝敏,张维,侯云,杨春喜,姚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81执恢1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温凯,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李伟,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丁春楠(李伟配偶),女,1984年2月6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裴绍文,男,1957年8月4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李淑云(裴绍文配偶),女,1956年5月6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李长武,男,1976年5月4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兰朝敏(李长武配偶),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张维,男,1956年3月26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侯云(张维配偶),女,1956年7月26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杨春喜,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姚兴华(杨春喜配偶),女,1981年12月17日出生,住铁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伟、丁春楠、裴绍文、李淑云、李长武、兰朝敏、张维、侯云、杨春喜、姚兴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铁力市人民法院(2017)黑0781执恢1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继军审 判 员 邹立新代理审判员 王宏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星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