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4执4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石市金良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冶市富辉矿业有限公司、柯波、孙月明、刘胜利、陈迪富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石市金良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大冶市富辉矿业有限公司,柯波,孙月明,陈迪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4执4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金良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团城山开发区杭州西路16号青龙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何中富,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冶市富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铜山口街。法定代表人刘胜利,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柯波。被执行人孙月明。被执行人刘胜利。被执行人陈迪富。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金良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冶市富辉矿业有限公司、柯波、孙月明、刘胜利、陈迪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的(2017)鄂0204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冶市富辉矿业有限公司、柯波、孙月明、刘胜利、陈迪富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黄石市金良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胜利银行账户826705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石市金良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17)鄂0204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大冶市富辉矿业有限公司、柯波、孙月明、刘胜利、陈迪富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陆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