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91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周兵与唐山市祥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兵,唐山市祥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91民初479号原告:周兵,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唐山市路北区,现住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唐山市祥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210号。法定代表人:张立杰,该公司董事长。周兵与唐山市祥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周兵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兵撤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计94元,由周兵负担。审 判 长  王春梅人民陪审员  王 峥人民陪审员  张晓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刘小利书 记 员  安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