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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3执4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水娟、郑信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水娟,郑信林,何玉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4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水娟被执行人郑信林被执行人何玉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3民初22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郑新林、何玉云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新林、何玉云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郑信林、何玉云有坐落在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金山嘉园金山大道11号2栋2单元1103号、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新建路3栋1单元7号(产权证号20××10)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郑新林、何玉云坐落在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金山嘉园金山大道11号2栋2单元1103号和位于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新建路3栋1单元7号(产权证号20××10)的房屋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永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