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民初2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曾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曾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2833号原告:吴某某,女,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石鼓乡。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荣,岳池县坪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某某,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石鼓乡。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曾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吴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璨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