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10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平原县汽车运输总公司与袭祝彬、朱海强、刘真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汽车运输一公司,袭祝彬,朱海强,刘真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079号之一原告:平原县汽车运输一公司。住所地:平原县。法定代表人:侯中平,该公司经理。被告:袭祝彬,男,汉族,1983年2月26日生,住平原县。被告:朱海强,男,汉族,1981年10月18日生,住平原县。被告:刘真真,女,汉族,1984年5月20日生,住平原县。原告平原县汽车运输一公司与被告袭祝彬、朱海强、刘真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袭祝彬目前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诉状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刘立谦人民陪审员 娄吉智人民陪审员 张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