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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10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平原县汽车运输总公司与袭祝彬、朱海强、刘真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汽车运输一公司,袭祝彬,朱海强,刘真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079号之一原告:平原县汽车运输一公司。住所地:平原县。法定代表人:侯中平,该公司经理。被告:袭祝彬,男,汉族,1983年2月26日生,住平原县。被告:朱海强,男,汉族,1981年10月18日生,住平原县。被告:刘真真,女,汉族,1984年5月20日生,住平原县。原告平原县汽车运输一公司与被告袭祝彬、朱海强、刘真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袭祝彬目前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诉状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刘立谦人民陪审员  娄吉智人民陪审员  张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