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民初4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德化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与林起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化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林起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4123号原告:德化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鹏湖街6号楼,组织机构代码15643539-3。法定代表人:曾春凤,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锋,福建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枝,福建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起津,男,1970年12月10日,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德化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简称”德化国投公司”)与被告林起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化国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起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德化国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德化国投公司与林起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2.要求林起津把占用的房屋一间(原德化第二瓷厂内职工宿舍路下石头厝第一座石头1-07号)退回给德化国投公司;3.要求林起津偿付德化国投公司尚欠的2016年6月之前的租金1440元,2016年7月至房屋腾空交付时每月租金按60元计算。事实与理由:原福建省德化第二瓷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2002年7月因改制被注销工商登记。1997年6月24日起,德化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将该厂有关改制后的财产委托给德化国投公司经营管理。原德化第二瓷厂内职工宿舍路下石头厝第一座石头1-07号房屋以前由德化第二瓷厂安置给林起津居住使用,德化第二瓷厂依法进行改制,该房屋改为租用,2014年2月20日,德化县国投公司与林起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一份,约定租赁期限为半年,即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但林起津一直拖欠租金,现租赁期届满,林起津一直占用所租赁的房屋。现涉讼房屋因年代久远,已出现安全隐患,为保护居住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德化国投公司决定收回涉讼房屋进行改建或维修。经多次催告,林起津均以各种理由加以推拖。至2016年6月止,林起津仍尚欠房租1440元未支付。林起津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福建德化县第二瓷厂原属全民所有制企业,1997年6月24日,德化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出德国资委[1997]2号文件《关于德化瓷厂等九家企业国有资产委托经营管理的通知》,将原德化县第二瓷厂有关改制后的财产委托德化国投公司经营管理。德化县第二瓷厂于2002年7月23日被注销工商登记。林起津系原德化第二瓷厂职工,入职时间为1987年12月。林起津长期居住该瓷厂内职工宿舍(路下石头厝第一座石头1-07号)。2001年1月15日,林起津与原德化第二瓷厂解除劳动合同并终止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后2014年2月20日,德化县国投公司与林起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一份,约定租赁期限为半年,即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每月租金60元。现德化国投公司决定收回涉讼房屋进行改建或维修,为此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德化国投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德化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德国资委[1997]2号通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注销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房屋租赁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的以及到庭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等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林起津系原德化第二瓷厂的职工,由原德化第二瓷厂安置居住、使用讼争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关于”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的规定,本案占房、腾房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德化国投公司的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德化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颜鸣宙人民陪审员 陈丽蓉人民陪审员 徐婉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精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