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2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2353杨璐华与孙亚武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璐华,孙亚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2353号申请执行人:杨璐华,男,196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民,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亚武,男,1975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杨璐华与被执行人孙亚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120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孙亚武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杨璐华自2015年11月8日至2016年6月29日的房屋租金121808.22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等254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对被执行人孙亚武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获其有效执结的银行存款等;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查获被执行人孙亚武所有的位于本市金港镇港区东宝路11幢207室的房产,但该房产已被本院多案查封,本案诉讼阶段于2016年11月21日依法轮候保全查封了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三年;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情况,未查获被执行人孙亚武的车辆信息。现被执行人孙亚武下落不明,且在本院有多个案件均未能执结。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孙亚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现本案尚未执行到124351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本案有关执行情况用执行进程告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表示异议,亦无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120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钱耀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志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