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韩本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本杨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3刑初152号公诉机关上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本杨,又名“韩平阳”,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2015年12月26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上高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6年1月11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6日经上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4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保税港区空巷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2017年5月5日由上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高县看守所。上高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本杨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廖萍、被告人韩本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6日被告人韩本杨与陈某签订了承包上高县锦江至祥符220千伏线路泗溪路段工程,被告人韩本杨在收到工程款后,将部分款项转移用于其他工程,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166441元。2015年12月18日政府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和被告人韩本杨约定次日协商欠薪一事时,被告人韩本杨逃离上高,拒接电话。在上高县劳动监察大队作出《限期整改指令书》后,仍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本杨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毛某、阿某1等人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上高县劳动监察大队结案审批表及限期改正指令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本杨以逃匿的方法不支付农民工工资166441元,数额较大,后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本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本杨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9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17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赵金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玥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