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民初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杨晓彪与张伟、冯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彪,张伟,冯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782民初1484号原告:杨晓彪,男,1970年6月30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北镇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慧,女,1987年6月30日生,满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北镇市。(原告妻子)被告:张伟,男,1978年3月22日生,满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冯威,女,1980年11月10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北镇市。原告杨晓彪与被告张伟、冯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晓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伟、冯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晓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7000元。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8年10月17日,被告张伟向原告借款25000元,2009年2月28日,被告冯威向原告借款2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张伟、冯威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伟向原告杨晓彪借款人民币25000元,于2008年10月17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被告冯威向原告杨晓彪借款人民币2000元,于2009年2月28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本院认为,二被告分别在原告处借款,并分别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二被告与原告分别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二被告应按约履行还款的义务。关于原告主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其二人全部欠款总额,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二被告存在共同还款的法定情形。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张伟偿还欠款25000元,要求被告冯威偿还欠款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所有欠款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杨晓彪借款人民币25000元;二、被告冯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杨晓彪借款人民币2000元;三、驳回原告杨晓彪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张伟、冯威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张伟负担220元,由被告冯威负担1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国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