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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定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定州市开元镇孔庄子村委会、刘进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州市开元镇孔庄子村委会,刘进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定执字第105号申请人定州市开元镇孔庄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刘荣杰,该村村委会。被执行人刘进周,男,1952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定州市。申请人定州市开元镇孔庄子村委会与被执行人刘进周拖欠土地承包费纠纷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2008)定民初字第2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进周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进周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进周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立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占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