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3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维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657号罪犯陈维群,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七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2015)鼓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维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5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8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维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得表扬4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维群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维群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维群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陈维群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完,且月消费高,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维群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2029年3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孝铭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