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6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揭勇与王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揭勇,王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民初6423号原告:揭勇,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王容,女,汉族,住重庆合川区。原告揭勇与被告王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揭勇、被告王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揭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5%计算,从2016年11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277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因承包工程差款,于2015年5月20日向原告借款40万元,并于借款当日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后,被告按约定付息至2016年10月便停止付息。经催收,被告拒绝偿还。被告王容辩称:借款40万元属实,认可起诉状中事实及理由、诉讼请求,愿意还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相关证据及事实认定如下:2015年5月2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4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到揭勇现金40万元,月息1.5%,利息一季度付18000元。借款人:王容”。借款之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从2015年5月20日支付至2016年10月31日止。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举示的借条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现原、被告双方对借款事实等没有争议,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5%计算,从2016年11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容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揭勇借款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从2016年11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措施费2770元,以上合计6420元,由被告王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童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小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