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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7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友书与申雷、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书,申雷,吴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7民初1218号原告张友书,男,汉族,生于1960年10月25日,云南省镇雄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现住镇雄县。被告申雷,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27日,云南省镇雄县人,镇雄县某单位职工,住镇雄县。被告吴杰,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10日,云南省镇雄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现住镇雄县。原告张友书诉被告申雷、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友书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申雷、吴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友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申雷、吴杰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友书撤回对被告申雷、吴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长  XX明审判员  余 婷审判员  马宪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育涛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