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4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月明、陈国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月明,陈国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4执336号申请执行人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阜平县阜平镇中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479843939H。法定代表人胡庆社,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甄喜雷,系该社职工。被执行人陈月明,男,1963年6月16日生,汉族,住阜平县。被执行人陈国彦,男,1955年8月4日生,汉族,住阜平县。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月明、陈国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阜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月明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月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支行账户(账号:)存款元到阜平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50×××63执行二庭案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东光审判员 耿 璟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