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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辛某某与蒲城县某某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某某,蒲城县某某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544号申请执行人:辛某某,男,汉族,1968年12月9日生。被执行人:蒲城县某某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席某某,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渭南中院(2016)陕05民终9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申请标的额为3580元及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3580元缴纳至本院执行账户,本院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中院(2016)陕05民终9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