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6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四川德阳南站国家粮食储备库与四川恒锦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德阳南站国家粮食储备库,四川恒锦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6执27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德阳南站国家粮食储备库,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长江西路170号3段。法定代表人:杨瑛,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方平,四川仁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恒锦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万安镇花生园区原水泥厂。法定代表人:莫格红,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德阳南站国家粮食储备库与被执行人四川恒锦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省恒锦粮油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治全审 判 员 鲁万千人民陪审员 王忠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邹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