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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3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向某、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某,朱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38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某,女,汉族,1993年4月12日出生,贵州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华,贵阳市南明区河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男,汉族,1989年4月28日出生,贵州省大方县人,住贵州省大方县,现住金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鸿,金沙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向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播州区人民法院(2017)黔0321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向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播州区人民法院(2017)黔0321民初1990号判决书;二、准许向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15元由向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向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易大刚审 判 员  周亚琼代理审判员  陈文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