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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行辖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成都市武侯区胜铭鞋机经营部诉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行辖139号成都市武侯区胜铭鞋机经营部诉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