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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冯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477号被执行人冯建,男,生于1995年6月12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7)川1421刑终29号冯建盗窃罪的财产刑一案中,本院经全国执行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冯建应缴纳2000元罚金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421刑终2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超审判员 冯国清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煜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