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02民初7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永忠与宿州财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苑万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忠,宿州财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苑万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7310号原告:张永忠,男,汉族,1974年10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敬来,男,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宿州财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浍水西路银杏山庄。法定代表人:陈永斌,该公司经理。被告:苑万友,男,汉族,1968年5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忠与被告宿州财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苑万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忠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永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忠撤回对被告宿州财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苑万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14元(减半收取),原告张永忠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岩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