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2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刘某、赖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赖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执11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赖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刘某与赖某、张某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被执行人赖某、张某应支付申请人案款20.22万元,承担执行费0.2933万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20.5133万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赖某、张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园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