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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2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邓建强诉陈敬文、汤彩娥、郭小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建强,陈敬文,汤彩娥,郭小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2民初915号原告:邓建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介仁,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敬文。被告:汤彩娥。被告:郭小毛。邓建强诉陈敬文、汤彩娥、郭小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因证据收集不足,原告邓建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陈敬文、汤彩娥、郭小毛的起诉。本院认为,邓建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邓建强撤回对陈敬文、汤彩娥、郭小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邓建强负担。审 判 员  曹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金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