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2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邓建强诉陈敬文、汤彩娥、郭小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建强,陈敬文,汤彩娥,郭小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2民初915号原告:邓建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介仁,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敬文。被告:汤彩娥。被告:郭小毛。邓建强诉陈敬文、汤彩娥、郭小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因证据收集不足,原告邓建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陈敬文、汤彩娥、郭小毛的起诉。本院认为,邓建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邓建强撤回对陈敬文、汤彩娥、郭小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邓建强负担。审 判 员 曹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金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