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8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赵开龙、赵修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开龙,赵修宇,赵修敏,杨科,陆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8执84号申请执行人:赵开龙。申请执行人:赵修宇。申请执行人:赵修敏。申请执行人:杨科。被执行人:陆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开龙、赵修宇、赵修敏、杨科与被执行人陆安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陆安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功建审 判 员 张一涛代理审判员 陆梦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曾令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