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02执3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伟俊、吴林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伟俊,吴林海,张冬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3974号申请执行人叶伟俊,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吴林海,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张冬平,女,1983年11月17日出生,住莲都区。申请执行人叶伟俊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02民初1043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吴林海、张冬平一、被执行人吴林海、张冬平在(2017)浙1102执397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林海、张冬平银行存款人民币51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军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慧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