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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民初2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002民初2783号原告:乔某某,男,汉族。被告:杨某,女,汉族。原告乔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负担抚养费每月6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7年某某月某某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某某月某某日登记结婚。2008年农历某月某某日生育一男孩,取名乔某,一直随原告生活。由于双方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后双方脾气性格不和,又分多聚少,双方之间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因家族琐事冷战几个月。2015年后半年被告与原告母亲发生分歧从家搬出在外租房居住,使双方仅有的一点夫妻感情也完全破裂。原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乔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二、婚生子乔某随原告乔某某生活,原告承担抚养费。三、原告乔某某支付被告杨某生活扶助金30000元,于2017年8月28日支付20000元,剩余10000元于2018年8月1日之前支付完毕。四、双方再无其他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到15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惠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健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