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3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韩宪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宪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3317号原告:韩宪峰,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海康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16840663F。代表人:吕金清,经理。原告韩宪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16日立案。原告韩宪峰于2017年0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宪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燕华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