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2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商军伟、张辉合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军伟,张辉合,孙狼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2刑初311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商军伟,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淮阳县。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10月29日被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次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吴建成,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辉合,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初中文化,农民,住舞阳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4日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次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3日被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指定辩护人:郑慧娜,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狼,曾用名狼狗,男,1991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高中文化,农民,住淮阳县。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4日被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西华县公安局迟营派出所抓获,因本案,于2017年12月27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指定辩护人:张卫红,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军伟、张辉合、孙狼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卫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商军伟及辩护人吴建成、张辉合及辩护人郑慧娜、孙狼及辩护人张卫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伙同张辉合、孙狼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窜至西华县温泉花园对面院内将李天俊、郭连生、郝保威停放的三辆三轮电动车上的17块天能电池盗走。经鉴定价值4268元。2、2016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西华县新三高对面林苑小区内2号楼4单元楼梯口将贾志勇停放的三轮电车上的4块超威牌电池盗走。经鉴定价值700元。3、2016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西华县新三高对面林苑小区内2号楼4单元楼梯口将王云成停放的银白色信威牌三轮电车上的4块超威电池盗走。经鉴定价值720元。4、2016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西华县新三高对面林苑小区内1号楼3单元楼梯内将凌国华停放的深蓝色爱玛牌电车上的4块天能电池盗走。经鉴定价值280元。5、2016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西华县新三高对面林苑小区内1号楼1单元楼梯口将张海敬停放的深蓝色小鸟牌电车上的4块超威电池盗走。经鉴定价值280元。6、2016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西华县新三高对面林苑小区内1号楼1单元楼梯口将李照光停放的三轮电车上的4块超威电池盗走。经鉴定价值380元。7、2016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西华县新三高对面林苑小区内梯口将杨莉莉停放的电车上的3块超威牌电池盗走。经鉴定价值225元。8、2016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西华县新三高对面林苑小区内梯口将熊晓慧停放的塞克牌三轮电车上的4块超威牌电池盗走。经鉴定价值160元。9、2016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西华县新三高对面林苑小区内2号楼阳台前将徐刚强停放的英克莱牌电车上的4块天能电池盗走。经鉴定价值280元。10、2016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西华县城青华路中段艺美画室门口将曹XX停放的迪鼠牌三轮电车上的4块超威牌电池盗走。经鉴定价值750元。11、2016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西华县城东关大桥南头将王喜月停放的电车上的4块超威电池盗走。经鉴定价值450元。12、2016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西华县城东关大桥南头将李继珍停放的冠羽牌电车上的4块超威牌电池盗走。经鉴定价值390元。13、2016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西华县城东关大桥老果品公司家属院将李付强停放的一辆塞克牌电车和一辆森地牌电车上共8块天能电池盗走。经鉴定价值680元。14、2016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西华县城帝景蓝湾对面王庄胡同内将王会珍停放的雅迪牌电车上的4块超威电池盗走。经鉴定价值320元。15、2016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西华县城帝景蓝湾斜对面一楼楼道口将宋金枝停放的电车上的4块超威电池盗走。经鉴定价值320元。16、2016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西华县城电视台对面胡同内将谢素粉停放的电车上的4块超威电池盗走。经鉴定价值320元。17、2016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西华县青华路南段和谐家园小区内楼下将杨秋杰停放的电车上的电瓶盗走。因受害人无法提供被盗电瓶信息,无法鉴定。18、2016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西华县青华路南段和谐家园小区内楼下将周春辉停放的电车上的2块超威电池盗走。经鉴定价值190元。19、2016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西华县青华路南段和谐家园小区内楼下将刘素霞停放的电车上的4块超威电池盗走。经鉴定价值200元。20、2016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西华县箕城路南段火盆景饭店门口将刘艳春停放的银江牌三轮车上的4块超威电池盗走。经鉴定价值950元。21、2016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西华县粮食局家属院内将张付勤停放的步步先牌电车上的4块亚亨电池盗走。经委托物价局,无法认定价格。22、2016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太康县谢安路太康宾馆西将宋俊华停放的三轮电车上的4块全能王电池盗走。经委托物价局,无法认定价格。23、2016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太康县建设路南段老人民医院家属院楼下将陈凤娟停放的三轮电车上的4块超威电池盗走。经鉴定价值800元。24、2016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太康县城关镇油厂楼下将卢作兰停放的三轮电车上的4块超威电池盗走。经鉴定价值500元。25、2016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太康县回族中学北50米路东浏阳烟花销售点旁边小区内将廖秀芹停放的小刀牌三轮电车上的四块天能电池盗走。经鉴定价值385元。26、2016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太康县橡胶厂院内将王雅杰停放的福田牌三轮电车上的4块天能电池盗走。经鉴定价值650元。27、2016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周口市安居路颍河小区内1号楼楼下将刘乃勤停放的三轮电车上的四块天能牌电池盗走。经鉴定被盗电池价值950元。28、2016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周口市川汇区六一路建行家属院内,将张佩珊停放在家属院地下室内的两辆电车上的8块超威电池盗走。经鉴定价值280元。29、2016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通许县解放路县府后街东头路北安心幼儿园对面将于文英停放三轮电车上的4块超威电池盗走。经鉴定价值140元。30、2016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通许县解放路县府后街东头路北安心幼儿园对面将于秀华停放的三轮电车上的4块超威电池盗走。经鉴定价值380元。31、2016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通许县解放路县府后街东段出租院内将周永平停放的三轮电车上的4块超威电池盗走。经鉴定价值380元。32、2016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通许县解放路县府后街家属楼内将张士岭停放的三轮电车上的电池盗走。无法提供详细信息。33、2016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通许县解放路老针织厂家属院门胡同内将李彩霞停放的三轮电车上四块黑色天能牌电池盗走。无法提供详细信息。34、2016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通许县北阁路彩虹内衣店南边楼下将段智敏停放的三轮电车上4块超威电池盗走。经鉴定价值380元。35、2016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通许县解放路南段朱七烧鸡店南胡同内将张付国停放的七星钻豹牌三轮电车上四块超威牌38V电瓶盗走。找不到受害人张付国,没有被盗电瓶详细信息。36、2016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通许县解放路三毛超市下洼后街将张彦芳停放的三轮电车上4块超威电池盗走。经鉴定价值720元。37、2016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通许县东关街教堂对面李惠义家中门洞内将李惠义停放的新日牌两轮电车上的电瓶盗走。受害人无法提供详细信息。38、2016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新郑市渔公三街73号房门将李强停放的三轮电车上的4块超威电池盗走。无法认定价格。39、2016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新郑市洧水路万隆小区将陈英豪停放的红色摩托车样式电车上的3块天能电池盗走。经鉴定价值360元。40、2016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新郑市中华北路宏浩花园北侧临街楼将程宝琴停放的一辆五羊牌电车上的5块超威电池盗走。经鉴定价值450元。41、2016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许昌市魏都区三八路新世界家属院1号楼东单元洞口西侧将韩燕锋停放的一辆红色大运牌电动自行车上的4块超威电池盗走。经鉴定价值360元。42、2016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许昌市魏都区三八路新世界家属院1号楼东单元洞口西侧将王超停放的一辆黑色王野牌踏板式电车上的电池盗走。找不到受害人王超。43、2016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许昌市魏都区三八路新世界家属院1号楼西单元洞口东侧将程继申停放的一辆深色塞克牌踏电车上的4块超威电池盗走。经鉴定价值360元。44、2016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许昌市魏都区三八路粮站家属院院内车棚内将樊振亚停放的一辆宏迪牌三轮电车上的电池和充电器盗走。无法认定价格。45、2016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和平小区内将程后亮停放的金鹏牌三轮电车上的4块超威电池盗走。经鉴定价值850元。46、2016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和平小区2号楼3单元楼道口将程啟宾停放的金鹏牌电车上的电池盗走。无法提供详细信息。47、2016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和平小区5号楼3单元楼道内将原先峰停放的爱虎牌电车上的电池盗走。无法提供详细信息。48、2016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和平小区2号楼2单元楼道内将邱成忠停放的森野牌电车上的电池盗走。无法提供详细信息。49、2016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和平小区1号楼1单元楼道内将孙文涛停放的电车上的电池盗走。无法提供详细信息。50、2016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园区紫苑花园21栋1单元楼道内将曹芬停放的三轮电车上的黑色超威牌电池盗走。无法认定价格。51、2016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桐馨园B栋楼下将葛继珍停放的电车上的电池盗走。找不到受害人葛继珍。52、2016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改房小区3号楼楼下将李芹停放的电车上的4块超威电池盗走。经鉴定价值320元。53、2016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安徽省界首市东城办事处文昌路拉菲公馆北边小海星门口将高秀梅停放的电车上的4块天能电池盗走。经鉴定价值800元。54、2016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安徽省界首市东城办事处文昌路中段路西TCL照明店门口将李坤兰停放的三轮电车上的四块电池盗走。找不到受害人李坤兰。55、2016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安徽省界首市西城办事处西迎祥街胡同内将杨凯喜停放的三轮电车上的4块超威电池盗走。经鉴定价值480元。56、2016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安徽省界首市西城办事处张庄社区酒厂家属院内庞兵兵停放的两轮电车上的4块超威电池盗走。经鉴定价值32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商军伟、张辉合、孙狼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商军伟及辩护人辩称起诉书中指控的第1、21-24、38-40起没有参与盗窃、29-37起其与张辉合参与了盗窃,孙狼没有参与,10-20、45-52起参与盗窃了盗窃电瓶没有那么多,对指控的其它犯罪均无异议。被告人张辉合及辩护人辩称起诉书中指控的第1-9、21-24、38-40起没有参与、10-20、45-52起参与盗窃了盗窃电瓶没有那么多,29-37起其和商军伟参与了孙狼没有参与,对指控的其它犯罪无异议。被告人孙狼及辩护人辩称起诉书中指控的第1、21-24、29-40起没有参与盗窃,10-20、45-52起参与盗窃了盗窃电瓶没有那么多,对指控的其它犯罪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西华县新三高对面林苑小区内,将贾志勇停放在该小区内的三轮电车上的4块超威牌电池盗走,经鉴定价值700元;后将王云成停放在该小区内的银白色信威牌三轮电车上的4块超威电池盗走,经鉴定价值720元;将凌国华停放在该小区内的深蓝色爱玛牌电车上的4块天能电池盗走,经鉴定价值280元;将张海敬停放在该小区内的深蓝色小鸟牌电车上的4块超威电池盗走,经鉴定价值280元;将李照光停放在该小区内的三轮电车上的4块超威电池盗走,经鉴定价值380元;将杨莉莉停放在该小区内的电车上的3块超威牌电池盗走,经鉴定价值225元;将熊晓慧停放在该小区内的的塞克牌三轮电车上的4块超威牌电池盗走,经鉴定价值160元;将徐刚强停放在该小区内的英克莱牌电车上的4块天能电池盗走,经鉴定价值280元。认定依据:1)、被告人商军伟当庭供述其与张辉合、孙狼实施了上述盗窃事实。2)、被告人孙狼当庭供述其与商军伟、张辉合实施了上述盗窃事实。3)、被告人张辉合原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每次盗窃都是我和商军伟、孙狼我们三个一起的,我们10月份来了西华两次实施盗窃。4)、失主贾志勇陈述:2016年10月17日17时许我接完孩子回家就把电动三轮车放在林苑小区2号楼4单元楼梯口,2016年10月18日早上7点我送孩子时发现三轮车电瓶被盗了。5)、失主王云成陈述:2016年10月17日17时许,我接孩子回家把电动三轮车放在2号楼4单元楼前,第二天早上7点发现电动三轮车电瓶被人偷了。6)、失主凌国华陈述:2016年10月17日18时许,我把电动车放在我家楼下,第二天早上7点发现电动车的电瓶被人偷走了。7)、失主张海敬陈述:2016年10月17日18时许我把电动车放我家楼下,早上7点送学生时发现电瓶不见了。8)、失主李照光陈述:2016年10月17日晚上19时许我孩子骑着电动三轮车回家,就把电动三轮车停放在我家小区车库门口处,然后就上楼了,早上发现电动三轮车里的电瓶不见了。9)、失主杨莉莉陈述:2016年10月17日下午16时许我把电动车停放在我家的楼道内,第二天早上7时许发现电车电瓶不见了。10)、失主熊晓慧陈述:2016年10月17日晚上9时30分的时候我把电动三轮停放在自已车库门口处,到今天上午10点时发现电瓶不见了。11)、失主徐刚强陈述:2016年10月17日晚上23时左右我把电车放在我家楼下阳台处,第二天早上发现电动车电瓶不见了。12)、证人李某证言:我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下午18点左右在中贺租车公司和商军伟签订的租车合同,把车租给商军伟的。根据车上安装的卫星定位器,案发当日该车在西华行驶过。13)、西华县价格认证中心西价认字2017第19号鉴定意见书:上述被盗电瓶共计价值3025元。2、2016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西华县城东关大桥等地实施盗窃。上述盗窃事实被告人商军伟、张辉合、孙狼当庭予以供述,并有证人李某证言与之相印证,足以认定。3、2016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太康县回族中学北50米路东浏阳烟花销售点旁边小区内将廖秀芹停放的小刀牌三轮电车上的四块天能电池盗走。经鉴定价值385元;后窜至太康县橡胶厂院内将王雅杰停放在院内的福田牌三轮电车上的4块天能电池盗走。经鉴定价值650元上述盗窃事实被告人商军伟、张辉合、孙狼当庭予以供认,并有失主廖秀芹、王雅杰陈述,证人李某证言,西华县价格认证中心西价认字2017第19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4、2016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周口市安居路颍河小区内1号楼楼下将刘乃勤停放的三轮电车上的四块天能牌电池盗走。经鉴定被盗电池价值950元;后窜至周口市川汇区六一路建行家属院内,将张佩珊停放在家属院地下室内的两辆电车上的8块超威电池盗走。经鉴定价值280元。上述盗窃事实被告人商军伟、张辉合、孙狼当庭予以供认,并有失主刘乃勤、张佩珊陈述,证人李某证言,西华县价格认证中心西价认字2017第19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5、2016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窜至通许县,将于文英及于秀花停放在解放路县府后街东头路北安心幼儿园对面的三轮电车上的8块超威电池盗走。经鉴定价值分别为140元、380元;将周永平停放在解放路县府后街东段出租院内的电动三轮车上的4块超威电池盗走,经鉴定价值为380元;将张士岭停放在解放路县府后街家属楼内的电动三轮车上的电池盗走;将李彩霞停放在解放路老针织厂家属字门胡同内的电动三轮上的四块黑色天能牌电池盗走;将段智敏停放在北阁路彩虹内衣店南边楼下的电动三轮车上的4块超威电池盗走,经鉴定价值380元;将张付国停放在解放路南段朱七烧鸡店南胡同内的电动三轮车上的四块超威牌38V电瓶盗走;将张彦芳停放在解放路三毛超市下洼后街的电动轮车上的4块超威电池盗走,经鉴定价值720元;将李惠义停放在东关街教堂对面的新日牌两轮电车上的电瓶盗走。上述盗窃事实被告人商军伟、张辉合当庭予以供认,并有失主于文英、于秀花、周永平、张士岭、李彩霞、段智敏、张付国、张彦芳、李惠义陈述,证人李某证言,西华县价格认证中心西价认字2017第19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6、2016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许昌市魏都区三八路新世界家属院1号楼东单元洞口西侧,将韩燕锋红色大运牌电动自行车上的4块超威电池盗走。经鉴定价值360元;将王超一辆黑色王野牌踏板式电车上的电池盗走;将程继申一辆深色赛克牌踏板电动车上的4块超威电池盗走,价值360元;后又窜至三八路粮站家属院内将樊振亚停放的一辆宏迪牌电动三轮车上的电池和充电器盗走。上述盗窃事实被告人商军伟、张辉合、孙狼当庭予以供认,并有失主韩燕锋、王超、程继申、樊振亚陈述,证人李某证言,西华县价格认证中心西价认字2017第19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7、2016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和平小区内盗窃三组电瓶。上述盗窃事实被告人商军伟、张辉合、孙狼当庭予以供述,并有证人李某证言与之相印证,足以认定。8、2016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商军伟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辉合、孙狼窜至安徽省界首市东城办事处,将高秀梅停放在文昌路拉菲公馆北边小海星门口的电车上的4块天能电池盗走。经鉴定价值800元;将李坤兰停放在文昌路中段路西TCL照明店门口的三轮电车上的四块电池盗走;将杨凯喜停放在西城办事处西迎祥街胡同内的电动三轮车上的4块超威电池盗走,价值480元;将庞兵兵述放在西城办事处张庄社区酒厂家属院内的两轮电车上的电瓶盗走,价值320元。上述盗窃事实被告人商军伟、张辉合、孙狼当庭予以供认,并有失主高秀梅、李坤兰、杨凯喜、庞兵兵陈述,证人李某证言,西华县价格认证中心西价认字2017第19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另有下列综合证据:1)、商军伟与淮阳县中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被告人作案所开汽车为租赁公司的车。租赁合同时间:2016年10月12日至2016年11月11日。2)、商军伟、张辉合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张辉合、商军伟辨认出孙狼是伙同两人实施盗窃的共同犯罪人。3)、西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扣押作案工具的情况及发还作案用车雪佛兰豫P×××××的相关情况。4)、西华县公安局发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通过轿车定位系统,2016年11月7日晚上在淮阳县城清风路口火锅店将商军伟、张辉合抓获。2016年12月26日在淮阳县将孙狼抓获。5)、(2012)鄢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2013)川刑初字第0423号刑事判决书、(2012)新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书、(2012)淮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三被告人被判刑情况。6)、被告人张辉合、商军伟、孙狼户籍证明。上述证据亦经庭审示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查明的事实。另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21-24起犯罪三被告人当庭均否认参与了犯罪,且失主陈述及证人黄某证言只能证实电瓶被盗,均不能证实是三被告人所为,故该指控缺乏证据,不能予以认定。起诉书中指控的第10-20起三被告人于2016年10月24日在西华实施盗窃,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交了多名失主陈述及证人证言,但失主陈述证人证言只能证实电瓶被盗,而不能证实被盗电瓶均是三被告人所为,庭审中被告人供认参与了盗窃,辩称所盗电瓶没有那么多,故盗窃电瓶数量无法认定;指控的45-52起在安徽亳州实施盗窃犯罪,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交了多名失主陈述,但失主陈述不能证实被盗电瓶均是三被告人所为,而三被告人当庭供认盗窃了电瓶三组,亦有车辆轨迹证实三被告人案发当天到过现场,故只能认定三被告人盗窃了三组电瓶。本院认为,被告人商军伟、张辉合、孙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流窜作案,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张辉合辩称指控的2-9起犯罪其没有参与,经查,庭审中被告人商军伟、孙狼均证实其参与了盗窃,并有其原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其供述在10月份的时候与商军伟、孙狼来过西华实施盗窃,失主陈述被盗的事实与之印证,亦有证人刘某证言证实三人所租雪佛兰轿车案发当天来过西华这一事实,故其辩解意见不能成立。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孙狼于2016年11月4日与商军伟、张辉合到通许县实施盗窃九起,被告人孙狼当庭辩称该九起犯罪没有参与。经查,庭审中被告人商军伟、张辉合均证实被告人孙狼没有参与该九起犯罪,公诉机关虽提交了多名失主陈述及证人证言,但证人证言及失主陈述只能证实电瓶被盗,而不能证实谁实施了犯罪,故指控孙狼参与该九起犯罪缺乏证据,不能认定。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均系主犯。被告人商军伟、张辉合、孙狼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应对三被告人从重处罚。根据本案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商军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18年11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张辉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18年11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孙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责令三被告人将涉案赃款退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李水成审判员 李相君审判员 容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雷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