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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2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靳维忠与张旭环赵创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维忠,张旭环,赵创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2246号原告:靳维忠,男,汉族,1972年3月30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张旭环,女,汉族,1970年1月26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赵创伟,男,汉族,1971年3月5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环,女,汉族,1970年1月26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靳维忠与被告张旭环、赵创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靳维忠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维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维忠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撤诉处理,向原告退还3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35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靳维忠负担。(此页无内容)审 判 长  赵金龙人民陪审员  刘 莹人民陪审员  吕传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