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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执306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朱少娟、天津市浦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少娟,天津市浦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306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朱少娟,女,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天津市浦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文杰。被执行人: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海泰西路18号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基地中北楼503。法定代表人:牟福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及股权等财产的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确实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