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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3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武毅与康保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毅,康保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3民初791号原告:武毅,男,1949年5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康保县。被告:康保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康保县康保镇。法定代表人:刘洪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武毅与被告康保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武毅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武毅负担。审 判 员  张雪平审 判 员  杨海林人民陪审员  王小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郎妍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