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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梁苏和与戴东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苏和,戴东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673号原告:梁苏和。被告:戴东宏,37岁。本院在审理梁苏和诉戴东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苏和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苏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苏和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云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