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梁苏和与戴东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苏和,戴东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673号原告:梁苏和。被告:戴东宏,37岁。本院在审理梁苏和诉戴东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苏和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苏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苏和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云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