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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7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青岛晶岳红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邹强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晶岳红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强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7505号原告:青岛晶岳红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即墨市城北一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057285000L。法定代表人:田宝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吉鹏,男,199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邹强思,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青岛晶岳红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强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青岛晶岳红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晶岳红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邹强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晶岳红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亚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