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2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罪犯花广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花广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996号罪犯花广斌,男,汉族,1994年12月28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北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相刑初字第00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花广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花广斌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花广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花广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4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目前家庭生活困难,无履行财产刑能力。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淮北市相山区民政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花广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花广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22年3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葛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