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3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付杨与陈祥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付杨,陈祥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3417号原告:王付杨,男,199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栋伟、任鹏,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提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反诉、和解、上诉、代领和解执行款物等。被告:陈祥瑞,女,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枣阳市人,住枣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尚柱,湖北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原告王付杨与被告陈祥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付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栋伟、任鹏,被告陈祥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尚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付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祥瑞偿还欠款18867元,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陈祥瑞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2日陈祥瑞与湖北1879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1879公司)签订家庭装修合同。装修完成后,陈祥瑞拖欠装修款18867元未付。1879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王付杨,陈祥瑞向王付杨出具欠条,但至今仍未还款,故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告王付杨对被告陈祥瑞享有的债权系从1879公司受让而来,而1879公司与陈祥瑞签订的家庭装修合同明确约定,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可由襄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该约定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明确选定的仲裁机构,系有效的仲裁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本案中因不具备上述法定的除外情形,故1879公司与陈祥瑞之间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王付杨具有约束力,本案纠纷不属人民法院管辖,应当仲裁解决。��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付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彭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