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2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义宽等申请被执行人韩兆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丽荣,郭义宽,韩兆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2执444号申请执行人:于丽荣。申请执行人:郭义宽。被执行人韩兆凤。申请执行人于丽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义宽、韩兆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总额为0.5675万元,被执行人郭义宽、韩兆凤现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602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福一审 判 员 李 明代理审判员 郝天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