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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2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飞与艾卫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飞,艾卫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972号申请执行人李飞,男。被执行人艾卫国,男。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侯永利,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李飞与艾卫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35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飞于2017年6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赔偿人民币120500元,责令被执行人艾卫国向申请执行人赔偿人民币45443元(已支付的9000元予以抵扣)。由申请人李飞负担案件受理费290元,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610元、由被执行人艾卫国负担案件受理费810元,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费23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9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执行员  马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帅 更多数据: